健康保險

健康體魄及安穩生活是人生最大的財富。

約見理財顧問

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醫務衞生局下自願醫保計劃(「自願醫保」) 的產品提供者(註冊編號:00018),旨在為客戶提供終身醫療保障,讓您生活倍添安心。

永明港卓越醫療保

自願醫保
精選

保障年期: 終身

  • 自願醫保靈活計劃
  • 全數賠償於亞洲 的主要醫療費用
  • 設港元1,000萬每年限額

永明港無憂醫療保

自願醫保

保障年期: 終身

  • 自願醫保靈活計劃
  • 全數賠償於大中華 的主要醫療費用
  • 港元 500萬每年限額

永明港稱心醫療保

自願醫保

保障年期:至100歲

  • 自願醫保靈活計劃
  • 不設終身保障限額
  • 設高達港元80萬每年限額

永明港健康醫療保

自願醫保

保障年期:至100歲

  • 自願醫保標準計劃
  • 不設終身保障限額
  • 設港元42萬每年限額

eSun寶

增值服務

從初步診斷到治療後的護理,提供一站式健康管理方案,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 尊尚醫療服務
  • 醫療諮詢會診(第二醫療意見)
  • 免找數安排服務

永明香港提供以下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 標準計劃永明港健康醫療保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S00018-01-000-02)
  • 靈活計劃
    • 永明港稱心醫療保計劃1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F00026-01-000-02)
    • 永明港稱心醫療保計劃2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F00026-01-001-02)
    • 永明港無憂醫療保
      • 自付費港元 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6-01-000-01)
      • 自付費港元 20,00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6-02-000-01)
      • 自付費港元 50,00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6-03-000-01)
      • 自付費港元 80,00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6-04-000-01)
    • 永明港卓越醫療保
      • 自付費港元 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3-01-000-01)
      • 自付費港元 20,00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3-02-000-01)
      • 自付費港元 50,00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3-03-000-01)
      • 自付費港元 80,000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編號: F00063-04-000-01)

您可自行選擇是否參與有關計劃,而購買自願醫保 的您可就合資格保費申請稅務扣除。詳情請參閱香港政府的自願醫保計劃網頁

自願醫保 下的稅務扣除

您為自己和每位受養人投保此計劃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均可於香港 申請稅務扣除2,而每位受保人 於每個財政年度的最高扣稅額為港元 8,0002 。申請扣稅的受養人數目不限。只要納稅人為保單持有人,當您為家人購買自願醫保,您或許可合資格申請更高金額的稅務扣除2。這個計劃既可提供醫療保障您和摯愛,又可得到稅務優惠,可謂一舉兩得。

詳情請瀏覽香港政府的自願醫保計劃網頁香港法例第112章 《稅務條例》

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將增值稅和商品及服務稅納入為合資格費用

我們已獲醫務衞生局通知,由2022年2月17日當日或之後在自願醫保認可產品 下所招致的合資格費用 將包括就所需醫療費用而收取或徵收的增值稅和商品及服務稅(如有),並受相關認可產品 的條款及保障 所限。相關補充文件將於2022年2月17日前交付至所有有關保單持有人

如有查詢,致電客戶服務熱線(852) 2103 8928。

 

註:

  1. 受養人指《稅務條例》(第 112 章)所界定的「指明親屬」,惟受制於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永明香港 」)當其時的核保規則。有關「指明親屬」的涵義,請參閱稅務局網站。
  2. 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能否申請稅務扣除須受香港 現行稅務法律、保單持有人(作為納稅人)和受保人 個別情況所規限,詳情請參閱稅務局網頁和《稅務條例》(第 112 章)。永明香港並不提供稅務意見,您應向獨立稅務顧問徵詢稅務意見。

 

申請資格

  • (準)受保人的年齡必須為0歲(至少15天)- 80歲(以上次生日年齡為準)
  • 每份保單只接受一名保單持有人
  • 保單持有人可以是受保人或不同的個人,惟受制於永明香港的核保規則

 

核保安排

申請自願醫保保單須通過核保。永明香港有可能就準受保人的以下因素、重要事實及資料等收取標準保費、增收額外保費及/或加設個別不保項目或拒絕承保:

  • 職業類別
  • 居住地
  • 健康記錄、狀況及資料等

常見問題:

我們會根據客戶的健康、財務、居住、職業和嗜好狀況作出風險評估。而該資料會從所遞交的申請表所得。每張保單我們只接受一位保單持有人。請聯繫我們的理財顧問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852) 2103 8928了解更多。

下載並填妥「保單權益轉讓」表格,連同表格中指定的所需項目,於簽署後30天內一併遞交給我們。在簽名前,請細閱表格內的注意事項及聲明。

您可以親身、電話或電郵形式遞交意見/投訴,請按此了解更多。我們承諾會以專業、保密及誠懇的方式處理每一位客戶的訴求。

如欲了解詳情,請與您的理財顧問聯絡。有關釋義、保障範圍、完整的條款及細則和除外責任的詳情包括產品風險,請參閱各相關的產品小冊子和保單文件樣本。如果此產品概要與保單文件樣本內容不符,則以保單文件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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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6年6月30日前

1) 填妥以下表格並與我們指定的理財顧問會面;並
2) 完成電子理財需要分析

您即有機會獲贈 HK$100 Starbucks 電子禮券* 

*受條款及細則約束。先到先得,送完即止

以下條款及細則只適用於由2026年1月1日開始至2026年6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推廣期」),所舉辦的優惠活動(「優惠」)。參加者參與本優惠即表示明白並同意受以下所有條款及細則約束。此禮券只於上述推廣期內提供。於推廣期外參與,將不獲受理。

  1. Sun Life 永明的理財顧問及現有客戶並不符合參與是項優惠活動的資格。
  2. 參加者須完成所有列明之步驟才符合資格參與本活動(「合資格參加者」)   :
    1. 於Sun Life永明網站填妥表格;
    2. 與指定的理財顧問會面及完成電子理財需要分析
  3. 無論成功與否,提交時間及狀態將以Sun Life 永明所保存的記錄為準。優惠將於推廣期完結時結束。
  4. 每個手提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只可提交一次,任何重複提交將被視作無效。
  5. 美食現金禮券由On-us Group Holdings Ltd. . (「供應商」) 提供。Sun Life 永明並非美食現金禮券(「禮品」)之供應商,任何對禮品兌換和使用相關品質的查詢或投訴應直接聯繫供應商。因禮品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合格參與者和供應商直接解決。供應商將獨自承擔所有責任。對於禮品及其相關產品及服務,Sun Life 永明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Sun Life 永明明確否認作出任何隱含的可銷售性及特殊用途合適性保證
    1. 禮品兌換受有關條款6列明之供應商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2. 合資格參加者完成上述第2條的所有步驟後,Sun Life 永明將於一個月內向合資格參加者提供給我們的手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送短訊或電郵以換領禮品。短訊或電郵上將會有一個超連結,透過點擊該超連結,合資格參加者將前往 On-us Group Holding Ltd 營運的網頁並在網頁上獲得兌換碼。合資格參加者需依照網頁指定程序,並於指定有效期限內向供應商兌換禮品。
    3. Sun Life 永明不會負責驗證合資格參加者為參與活動而提交的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若因合資格參加者提交的資料不準確/不正確而導致短訊或電郵誤送,Sun Life 永明將不會重新分發連結。
    4. 所有禮品不得轉讓、退換、兌換現金或任何其他產品。如缺乏全部或部份禮品,Sun Life 永明對更改禮品保留最終決定權,並有權用同等價值及/或規格的禮品代替原先全部或部份禮品。
    5. 禮品數量有限,先到先得,送完即止。每名合資格參加者只限換領一次。
    6. 合資格參加者將於參與本活動並完成所有列明之步驟後一個月內以電郵或短訊獲得個別通知有關美食現金禮券換領安排。
  6. 禮品由 「供應商」 提供及分發。Sun Life 永明並非禮品的供應商及不會對禮品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換領及使用禮品時須遵守現金禮券或相關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及細則。如客戶於推廣期內重覆或不適當使用本優惠券,Sun Life 永明保留權利追回所有折扣金額。
  7. 如發現客戶提供之資料有不完整、不實、有詐騙成分、不符、偽造、不合法、欺騙、不當或就本優惠券有任何濫用行為或任何違反本優惠券的條款及細則或誠信原則以取得現金禮券,Sun Life 永明有權取消其現金禮券而毋須另行通知。
  8. 若優惠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Sun Life 永明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以致本活動不能的正常運作,Sun Life 永明有權取消參加者的資格,及/或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優惠或本活動而無須事先通知。
  9. Sun Life 永明保留權利在不作任何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在任何時間修改、暫停或取消本優惠券及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如對本優惠券有任何爭議,Sun Life 永明的決定將為最終及具約束力。
  10. 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是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11. 本條款及細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並應根據香港法律詮譯。任何因本條款及細則而引起的爭議均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12.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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