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萬般帶不走」,當生命結束時,很多人有各種一廂情願的假設。誤以為一切財產可以自動地留給至愛,無須早一點清楚交代。
談及「遺產規劃」,一般人往往有兩種誤解:
1. 身故後,家人可以賣掉自己房屋來支付身後事的支出。
2. 身故後,名下一切資產都會自動轉歸「伴侶」所有。
但是,實情並不一定如願。
誤解 1: 死後,家人可即時出售我的資產來支付最後開支
您可能有資產傳承給您的下一代,當中可包括:
- 住宅物業
- 強積金/年金儲蓄/人壽保單
- 其他投資
很多人一心認為家人可以輕易地出售他們的房產來支付身後事的相關費用。但要做到這安排,房子必須在死後很快成功出售,短時間內往往並不可能。
運用您的個人資產支付身後事費用其實會碰上哪些問題?
- 在家人出售您的資產前,他們必須支付喪葬費、律師費和各種林林總總的開支。很多時候,根本來不及預算好現金應急,迫使家人要動用自己錢包的資金。
- 由於稅務安排所須,有些資產於身亡時會被按它的公平市場價值「處置」。即使它們實際上尚未出售亦然。由此產生的資本收益有可能須要納稅。遺囑執行人在將遺產分配給家人之前要獲得遺產稅清妥證明文件,以確認死者的遺產已向稅務局支付了在簽發證明時欠稅務局的所有利得稅、利息和罰款。
應如何確保我的家人如何受惠於我的遺產規劃?
及早設定一份合適的遺產規劃,及確保資產流動性可助您:
- 評估繼承資產對子女的影響,以及
- 避免令至親因遺產安排感到意外,產生疑惑及不安。
由於處理身後事的工作可能需時甚久,但稅務部門和服務供應商未必會作出妥協。其中一個解決方案是透過購買人壽保單,便捷地為您的家人提供免稅的資金,以支付您身故後的開支。
誤解2: 我的同居伴侶能自動繼承我的遺產
在香港,同居伴侶和合法已婚夫婦,在法律上尚未對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您的同居伴侣不一定能繼承您的財產。所以,生前好好訂立遺囑訂明財產的繼承人,非常重要。
香港政府法例規定,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5) 祖父母;
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為了確保您的遺產如願分配好,務必把您的意願白紙黑字寫下來。想知更多財富傳承的不同方案,應聽取多些專業建議。